备注:
1. 本公司遵照《广告法》、《广告管理条例》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性的法律法规承接广告,凡是不符合《广告法》、《广告管理条例》和有关法规的广告,不予播出;播出期间,如发现广告有不当内容的,本公司有权终止或暂停播出,并要求客户进行修改,本公司不承担由此而引致的延误播出等责任,已播出的广告须按实际播出次数收费;
2. 广告播出前均须事先签订协议书。协议书或委托书一旦签定,双方都应遵照执行,不能擅自变更,若一方因故需要变动时,需征得另一方认可,并完成有关确认手续;
3. 与本公司签定广告播出合同时,必须手续齐全。交验代理公司的营业执照、广告经营许可证及广告主的营业执照、生产许可证、商标注册证明等有关文件,其中药品、化妆品、医疗器械、食品以及房地产等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;
4. 价格表所列时段广告价格为制定播出组别价格,客户下单时,可选择在时段内随意安排或直接指定组别及位置,同时落单时公司则按先付款先安排原则,若客户指定组序加收20%,指定正一或倒一加收30%;
5. 在本公司办理广告业务,执行先审带,后签约,先收费,后播出的原则,客户须在播出前将款付清,方能予以播出;
6. 客户送来的广告带应在播出后一个月内取回,超过期限本台将不负保管之责;
7. 漏播查询须在该广告合同启播日期起的两个月内进行,逾期视为正常安全播出,客户不得再有异议;
8. 2008年4月15日-5月8日,9月15日-10月8日,12月15日-2009年1月8日期间,A+,A,B及相应周末时段A+W,AW,BW时段的投放按实际投放应收款总额上浮15%,如国家黄金周政策调整或频道节目版调整,造成各时段价格与实际收视严重误差,则各时段收费标准将同时做出相应调整。 |